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電臺播送之節目,應自行審查。播送後之影音檔案、節目文稿或其他有關
資料,應保存二十日,以備查考。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