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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電臺播送之節目,應自行審查。播送後之影音檔案、節目文稿或其他有關 資料,應保存二十日,以備查考。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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