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最高管理階層,應以書面規定內部人員之責任及職權,並使其知悉。
前項人員中,擔任與品質有關之管理、執行及查證者,最高管理階層應賦
予其行使職權之獨立性,並訂定其執行職務間之關係。
〔立法理由〕
最高管理階層應以書面律定內部人員之責任與職權、人員相互關係與職權
行使獨立性事項,及使人員知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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