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應於驗證效期內,對驗證通過之食品業者至少實施一次追蹤查驗 。 前項追蹤查驗,驗證機構得不事前通知食品業者。
一、條次變更。 二、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不僅要接受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且須配合衛生 單位之稽查,故調整追蹤查驗頻率,並新增第二項採用不通知方式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