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驗證機構應於驗證效期內,對驗證通過之食品業者至少實施一次追蹤查驗
。
前項追蹤查驗,驗證機構得不事前通知食品業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不僅要接受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且須配合衛生
    單位之稽查,故調整追蹤查驗頻率,並新增第二項採用不通知方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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