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無理由者,爭審會應為駁回之審定。
申請有理由者,爭審會應撤銷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
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保險人於指定相當期間內另為核定。
保險人所提意見書內容欠詳或屆期不提意見書者,爭審會得依職權逕為審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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