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廠總經理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總經理由
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理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派用;科
、室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
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均由總經理依權責派(僱
)用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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