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津貼申請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