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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津貼申請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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