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
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應自一百零五會
計年度適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二百一十五次委員會會議紀錄結論,法規如
有特定條文不自公(發)布日施行,宜另增列條文明定其施行日期,
爰新增本條。
三、基於本次修正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
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係配合信用合作社於一百零四年起採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考量年報之編製係落後一年度,爰規定上
開條款自一百零五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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