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運用信託財產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之人員及其直屬
主管、副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及風險管
理課程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且取得合格證書,課程內容須包括衍生性
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交易理論與實務、相關法規、會計處理及風險
管理。
二、在國內外金融機構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業務實習一年。
三、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業務之
實際經驗。
前項人員及其直屬主管、副主管僅參加結構型商品訓練課程或僅具有結構
型商品實習或實際經驗者,不得辦理運用信託財產於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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