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時,應填妥買回申請書並加具已登記於期信事業
之留存印鑑或簽名。受益人得以掛號郵寄或其他約定之方式向期信事業申
請買回,或親赴期信事業或指定之代辦受益憑證機構申請買回。
受益人於申請買回後依各基金信託契約約定辦理撤銷該買回之申請者,應
填妥撤銷買回申請書並加具留存印鑑或簽名之印鑑卡及繳回買回申請書受
益人留存聯,向期信公司或原申請買回之機構辦理撤銷買回之手續。受益
人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期信事業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
到達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完成登錄或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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