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可於客戶之申購申請書件上明確註 記其受理申請之日期及時間之機制,惟客戶如非以書面而是係以其它約定 方式提出申請者,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之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 明確記載上開訊息之功能,並保留稽核軌跡,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