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其提供普及服務之地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要求
服務之申請;除經核准之資費外,不得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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