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標示其型號及
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但最終產品得僅標示其型號及其組
裝之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合格標籤資訊。
未依前項規定標示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販賣。經改正
後,始得販賣。
〔立法理由〕 一、配合前條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有告知買受人應依法取得合法證照之
社會責任意旨,爰於第一項規定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
組裝取得審驗證明之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最終產品於網際
網路販賣時,販賣者應於網際網路網頁標示型號及標籤資訊,以維護
交易之公平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使市場監控、產品追溯更為便利
。
二、第二項規定未依規定辦理者,得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正及暫行停
止販賣,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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