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銓敘部及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各機關發放資料,並
與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查證資料比對;其有不符,應通知發放機關查明更正
。
銓敘部及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對發放機關之回復有疑義時,得請發放
機關提供當年度發放清冊及傳票,以供查核。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係參照原發放要點第九點規定,明定銓敘部及各支給機關抽查發
    放資料事宜。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發放要點
    第九點
    銓敘部及各支給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各機關發放資料,並與提供查
    驗資料機關查證資料比對;如有不符,應通知發放機關查明。銓敘部
    及各支給機關對發放機關之回復存有疑義時,得請發放機關提供當年
    度發放清冊及傳票,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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