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銓敘部第 107439514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條,自 107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撫卹

立法總說明

壹、訂定緣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以一百零六年八
    月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六000九五四九一號令制定公布;其相關
    條文,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均自
    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關於退撫給
    與之領受人資格查驗、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是為落實本法上開規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擬具「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計二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各提供查驗資料機關之查驗項目,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定期退撫
    給與領受人資格查驗作業時程及相關事宜。(第三條至第六條)
四、發放機關與領受人之聯繫事宜。(第八條)
五、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行蹤不明及無法聯繫之定義。(第九條)
六、亡故退休人員或亡故公務人員之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遺族,以及
    亡故公務人員之已成年且在學子女每年請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應
    備證件及相關事宜。(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七、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者,以及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
    ,其定期退撫給與之申請及發放相關事宜。(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八、領受人有定期退撫給與喪失、停止、暫停或變更等事由,或領受人資
    料有異動時應辦理之事宜。(第十四條)
九、發放機關辦理定期退撫給與之發放作業事宜。(第十五條)
十、領受人有溢領或誤領退撫給與之追繳作業。(第十六條)
十一、本辦法準用事項。(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