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社宅承租人之資格及家庭成員之財產狀況,於承租期間,均應符合第 四條之規定。 承租人不符合前項規定或違反前條規定者,本局得終止租約。 前條社區規約、管理規定及前二項、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納入 租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