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
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家境清寒者,免繳。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並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
工募款。捐贈者如有參與學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採購案,家長會對
其當學年度捐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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