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安養申請手續如下: 一、申請人親至本家接受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後,填具申請書、入住契約書 、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體格 檢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等。 二、申請資料須經書面審查合格後,並自覓中華民國籍、有正當職業之保 證人二人負責保證。 三、派員對保後,繳費進住,但自簽約生效之日起,逾十日不進住者,視 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