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仁愛之家家民公費收容及自費安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自費安養申請手續如下:
一、申請人親至本家接受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後,填具申請書、入住契約書
    、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體格
    檢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等。
二、申請資料須經書面審查合格後,並自覓中華民國籍、有正當職業之保
    證人二人負責保證。
三、派員對保後,繳費進住,但自簽約生效之日起,逾十日不進住者,視
    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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