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執行職務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以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
  住院者為限。因執行職務車禍、急診開刀、腦溢血等重大傷病,得就近
  送由非屬前項之醫療院所急救治療,急救七日內自付之醫療費用,准予
  給付;病情嚴重,急救超過七日者,得專案報由本府核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