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代中央銀行簽發輸出、輸入許可證
  一、簽發時  除簽證手續費由央行補助,不另向客戶收取外,該項輸出
      、輸入許可證,如有修改、註銷、補發等,得按規定費率向客戶計
      收,編製(借)現金(貸)手續費收入-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
      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月終統計當月份簽發輸出、輸入許可證件數,計算央行應
      撥補助手續費,編製(借)應收收益-進(出)口簽證手續費(貸
      )手續費收入-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票,憑以記帳。
  三、央行按期撥付手續費時  憑央行逕存之央行往來戶存根聯,編製(
      借)存放央行(貸)應收收益-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票,憑以
      記帳。
  四、代央行收受簽證費時  編製(借)現金或其他有關科目(貸)其他
      應付款-代收央行簽證費傳票。按月彙繳央行時,則編製(借)其
      他應付款-代收央行簽證費(貸)存放央行傳票,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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