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中央銀行簽發輸出、輸入許可證
一、簽發時 除簽證手續費由央行補助,不另向客戶收取外,該項輸出
、輸入許可證,如有修改、註銷、補發等,得按規定費率向客戶計
收,編製(借)現金(貸)手續費收入-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
票,憑以記帳。
二、月算時 月終統計當月份簽發輸出、輸入許可證件數,計算央行應
撥補助手續費,編製(借)應收收益-進(出)口簽證手續費(貸
)手續費收入-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票,憑以記帳。
三、央行按期撥付手續費時 憑央行逕存之央行往來戶存根聯,編製(
借)存放央行(貸)應收收益-進(出)口簽證手續費傳票,憑以
記帳。
四、代央行收受簽證費時 編製(借)現金或其他有關科目(貸)其他
應付款-代收央行簽證費傳票。按月彙繳央行時,則編製(借)其
他應付款-代收央行簽證費(貸)存放央行傳票,憑以記帳。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