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層員工: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六十五歲以上部分
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
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二、經常性薪資:指按月給付之本薪、固定額度之津貼及獎金;如以實物
方式給付,應按實價折值計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布之
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每年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本辦法用詞,爰明定第一項如下:
(一)第一款配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修正,明定基層員工定義。
另考量政府推動高齡者就業促進措施包含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協助中小企業聘僱多元人才,並反映高齡者就業實況,爰將六
十五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納入;又為鼓勵企業提供長期、穩定
性之就業機會,爰明定本款基層員工應為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
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二)第二款明定經常性薪資定義。
三、為酌定每年公告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
常性薪資及按日(時)計酬薪資範疇,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考中央勞動
主管機關公布之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排除僅從事監督或僅單純傳達
、指揮協調職務之主管及監督人員類別,以其餘類別人員當中平均經
常性薪資最高者為認定基準,以符合本辦法促進中小企業增僱基層員
工之目的,並確保適用本辦法之薪資費用適用範疇契合國內薪資成長
幅度,爰增訂第二項,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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