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四
年二月六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為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於一百十三年八
月七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
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要件,修正增僱員工
適用對象,提高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
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基層員工及經常性薪資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提高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為百分之二百。(修正條文第
三條)
四、修正增僱本國籍員工對象與計算基準,並修正適用最低工資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不得申請適用本辦法租稅優惠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申請適用本辦法應檢附文件及明定未履行申報義務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六條)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已定有違法情節重大應通知財政部停止
並追回優惠待遇之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
八、增訂中小企業涉及虛報情事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已無經濟景氣達一定情形要件,刪除現行條文
第九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期間。(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