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
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之分預算。
〔立法理由〕
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
制為環境部,爰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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