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30200144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一
月六日訂定發布施行。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另為管理實需,並參酌非營業特種基
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修正本基金管理機關名稱及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五條)
二、修正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
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之分預算。
〔立法理由〕
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
制為環境部,爰配合修正之。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現行條文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款併予刪除,其餘各款
    未修正,相關款次並配合第三款之刪除,予以調整。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