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
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之分預算。
〔立法理由〕 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
制為環境部,爰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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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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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現行條文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款併予刪除,其餘各款
未修正,相關款次並配合第三款之刪除,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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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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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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