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制空氣污染、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預防、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
染、防治水污染、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降低及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建立污
染者付費制度,以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特設置環境保護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
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之分預算。
〔立法理由〕 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
制為環境部,爰配合修正之。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入。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入。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五、環境教育基金收入。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現行條文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款併予刪除,其餘各款
未修正,相關款次並配合第三款之刪除,予以調整。
|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