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
務如下:
一、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所主管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及發展。
二、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三、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四、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
    件。
五、其他關於所主管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立法理由〕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軍事學校、
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之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其任務如下:一、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所主管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
育之實施及發展。二、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三、前條第五款、第六款及其他關於所主管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
之培訓。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
有關之案件。」爰定明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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