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
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
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
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
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
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
,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自治法規。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學校主管機關首長為
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
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之
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
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得委任所
屬機關辦理之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組織、任期、
解聘事由、解聘程序、會議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準則,並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準則,訂定其所設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自治法規,爰修正第二項。
三、審酌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之數量、教
育性質及其主管機關之行政管理方式等因素,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定明該等學校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會人數、組
成方式、開會頻率,並將組織、委員資格、會議、得委任所屬機關辦
理之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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