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定測繪成果資料之收費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資料如附表一。
二、基本地形圖資料如附表二。
三、航攝影像資料如附表三。
四、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成果資料如附表四。
五、地籍圖資料如附表五。
六、國土測繪整合資料如附表六。
七、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如附表七。
八、三維數值成果資料如附表八。
〔立法理由〕 一、為擴大測繪成果資料提供服務,爰增訂第八款將三維數值成果資料納
入收費項目,並新增附表八明定相關費額。
二、第一款至第七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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