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發布
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茲為擴大國土測繪成果資料供應服務,新增收費項目、費額、得免徵、
減徵規費項目並完善會員制度等規定,及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爰修正本
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正射影像、臺灣通用電子
地圖分棟建物框、會員停權重置、三維建物模型、三維實景影像網格
模型、三維道路模型、數值地形模型資料與三維地籍空間資料等收費
項目及其費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並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
請業務所需之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正射影像、三維
建物模型、三維實景影像網格模型與各級地政機關申請轄區內數值地
形模型資料及三維地籍空間資料修正納入得免徵規費項目。(修正條
文第三條)
三、為鼓勵相關學術研究及擴大學術應用效益,增列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數
值資料檔及三維數值成果資料為學校申請者,得減徵規費。(修正條
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