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2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37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 09901108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1013649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103130179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條文及第2條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 105130614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附表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7040460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條文及附表一至附表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10267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 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 號公告第 3條第1項第3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之權責事項 ,自 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管轄)(中華民國112年9月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7953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列屬「內政部 營建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20日起改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管轄 )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 114年7月2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2637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 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發布
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茲為擴大國土測繪成果資料供應服務,新增收費項目、費額、得免徵、
減徵規費項目並完善會員制度等規定,及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爰修正本
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正射影像、臺灣通用電子
    地圖分棟建物框、會員停權重置、三維建物模型、三維實景影像網格
    模型、三維道路模型、數值地形模型資料與三維地籍空間資料等收費
    項目及其費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並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
    請業務所需之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正射影像、三維
    建物模型、三維實景影像網格模型與各級地政機關申請轄區內數值地
    形模型資料及三維地籍空間資料修正納入得免徵規費項目。(修正條
    文第三條)
三、為鼓勵相關學術研究及擴大學術應用效益,增列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數
    值資料檔及三維數值成果資料為學校申請者,得減徵規費。(修正條
    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