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國土測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標準所定測繪成果資料之收費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資料如附表一。
二、基本地形圖資料如附表二。
三、航攝影像資料如附表三。
四、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成果資料如附表四。
五、地籍圖資料如附表五。
六、國土測繪整合資料如附表六。
七、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如附表七。
八、三維數值成果資料如附表八。
〔立法理由〕
一、為擴大測繪成果資料提供服務,爰增訂第八款將三維數值成果資料納
    入收費項目,並新增附表八明定相關費額。
二、第一款至第七款未修正。

下列機關因業務需要申請測繪成果資料時,得免徵規費:
一、內政部或其所屬國土測繪中心申請前條各款資料。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或其所屬機關申請前條第一款資料、第二款一千分
    之一地形圖、第三款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正射影像、第八款三維建物模
    型及三維實景影像網格模型。
三、農業部或其所屬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申請前條第一款
    至第三款資料。
四、交通部或其所屬機關申請前條第四款臺灣地區交通路網圖數值資料檔
    。
五、財政部賦稅署申請前條第四款臺灣地區建物及區塊圖數值資料檔、第
    五款地籍圖檔。
六、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辦理案件需要申請前條各款資料
    。
七、各級地政機關申請轄區內前條第五款地籍圖檔、數值地籍測量原始成
    果檔、地段外圍圖檔、第六款資料、第八款數值地形模型資料及三維
    地籍空間資料。
八、與內政部或資料產製機關簽訂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政府機
    關,於合作契約中約定免徵之適用。
各機關學校因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申請測繪成果資料
者,經內政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免徵規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第二款「營建署」修正為「國土管理署
          」;第三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農林航空
          測量所」分別修正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
          航測及遙測分署」。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原營建署雖改制為國土管理署與國家公園
          署,惟考量國土管理署職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
          之規劃及推動,並協助推動圖資測製及更新計畫,產製之一千
          分之一地形圖、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正射影像、三維建物模型及
          三維實景影像網格模型等資料且為該署辦理國土計畫之重要資
          料,爰依國土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於第二款增訂該署申請上
          開圖資得免徵規費。至國家公園署主要業務職掌尚非國土、區
          域及都市計畫等事項,該署倘有業務需要申請測繪成果資料,
          並符合第一項第八款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得以簽署合作
          契約方式,給予免徵或減徵規費,併予說明。
    (三)考量三維地籍空間資料係由中央補助地方政府運用其地籍資料
          加值建置之成果,且係以數值地形模型資料為其基礎,爰基於
          促進資訊流通與共享互惠,於第七款增訂地政機關申請該二圖
          資得免徵規費。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下列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申請測繪成果資料時,得減徵規費:
一、與內政部或資料產製機關簽訂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政府機
    關,於合作契約中約定減徵規費,以所申請資料或服務規定費額百分
    之五十計收。
二、各級地政機關申請轄區內第二條第七款虛擬基準站即時動態定位服務
    及網路化電碼差分即時動態定位服務,費額得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提供即時性衛星觀測資料及衛星基準站用地之機關學校,申請第二條
    第七款虛擬基準站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及網路化電碼差分即時動態定位
    服務,每設一基準站,得有一組帳號費額減徵百分之五十。
四、學校執行研究計畫未獲相關單位經費補助且未涉及商業營利行為者,
    申請第二條第一款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數值資料檔、第二款基本地
    形圖之數值資料檔、第四款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成果資料及第八款三維
    數值成果資料,費額得減徵百分之五十;申請第二條第七款衛星觀測
    數值資料檔,費額得減徵百分之六十。
各機關學校因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申請測繪成果資料
者,經內政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減徵規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考量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數值資料檔及三維數值成果資料於各學校之空
    間資訊、都市計畫或土地管理相關系所亦有教學研究使用需求,為持
    續鼓勵相關學術研究及擴大學術應用效益,爰將該等資料納入第四款
    得減徵規費項目;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數值資料檔並與現行已列為得減
    徵規費項目之像片基本圖數值資料檔併稱為「第二款基本地形圖之數
    值資料檔」,併予說明。

寄送第二條各款資料所需郵資、運費,由申請人負擔。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