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
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
限辦理改善,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申報。
前項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申請改善之項目、內容及方式如附表
一、附表二。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