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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功績卹金給與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功績卹金之計算,以服役期間獲頒之勛獎章,並持有證書、執照、或證 明文件者為準。 在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勛獎章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外國贈予者, 不予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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