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功績卹金給與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功績卹金之計算,以服役期間獲頒之勛獎章,並持有證書、執照、或證
  明文件者為準。
  在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勛獎章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外國贈予者,
  不予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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