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五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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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績卹金之計算,以服役期間獲頒之勛獎章,並持有證書、執照、或證
明文件者為準。
在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勛獎章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外國贈予者,
不予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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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績卹金之給與金額,依勛獎章之等級高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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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績卹金之給與,依階級區分為左列四級。
一、將級。
二、校級。
三、尉級(含士官長)。
四、士官、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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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績卹金之發給,依一般卹金發給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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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績卹金經費,由撫卹機關造具預算,呈請國防部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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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績卹金之給與金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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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九冊54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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