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功績卹金給與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五條訂定之。

  功績卹金之計算,以服役期間獲頒之勛獎章,並持有證書、執照、或證
  明文件者為準。
  在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勛獎章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外國贈予者,
  不予計列。

  功績卹金之給與金額,依勛獎章之等級高低定之。

  功績卹金之給與,依階級區分為左列四級。
  一、將級。
  二、校級。
  三、尉級(含士官長)。
  四、士官、士兵。

  功績卹金之發給,依一般卹金發給作業程序辦理。

  功績卹金經費,由撫卹機關造具預算,呈請國防部核撥。

  功績卹金之給與金額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九冊54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