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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功績卹金給與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制定依據
1.
軍人撫卹條例
中華民國085年10月02日
第十五條
服役滿二十年人員死亡後,遺族為父母、配偶、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 謀生之子女者,得於撫卹前,依其志願,放棄支領年撫金,改按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規定,支領退休俸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