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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用船舶,係指公民營之各種船舶供作軍事用途而言。 前項船舶,包括船上所有各種設備及器具暨其操業者,但漁船上之漁具 漁網,及不擔任駕駛、輪機、電訊、水手等工作之漁撈人員,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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