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為落實全民國防,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應管制運
  用,使與軍事通信密切配合,以供平時救災防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作
  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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