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應具備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
三、簽名及印鑑卡一式六份。
四、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書。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遺失申請補發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
失作廢,並檢附申請書、整張報紙、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並繳納證書
費。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損壞者,得檢具申請書、原證書、最近半身二吋照片
三張,並繳納證書費,申請換發。
依本辦法所收之證書費由財政部定之,其收繳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七條取消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區域限制,修正應檢附簽名及
印鑑卡為一式六份(財政部及五地區國稅局各留存乙份),以利實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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