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經各該國政府核准稅籍登記或類
似稅籍登記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
(二)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經各該國政府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
二、展覽:指為拓展業務,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陳列或展示本事業及附屬
業務有關之貨物或勞務活動。
三、臨時商務活動: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差旅、人才培訓、考察、市場
調查、採購、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招商、交流、行銷說明會及其他
經財政部核定與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商務活動。
四、加值型營業稅(以下簡稱營業稅):指向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
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支付之營業稅。
〔立法理由〕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修
正第一款序文及同款第一目,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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