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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 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099045245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 條,自99年7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 10104640640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第9條條文,本次修正條文自101年12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12 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6條第1款所列屬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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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458114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第9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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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463414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