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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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
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
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第十
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退稅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
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第一項所定一年期間之計算、展覽與臨時商務活動之範圍、一定金額、憑
證之取得、申請退稅應檢附之文件、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
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