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
付款項者,包括:
(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
陸地區)之自然人。
(二)非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
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
體。
二、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
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三、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基於實質交易所
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使用者指示後,將
該款項移轉予特約機構之業務。
〔立法理由〕 參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
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定明本辦法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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