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
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立法理由〕
查各級學校相關法律之規定,如國民教育法第二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
條、專科學校法第二條、大學法第三條,係以「主管機關」之用語,爰將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以符體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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