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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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
法。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
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立法理由〕
查各級學校相關法律之規定,如國民教育法第二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
條、專科學校法第二條、大學法第三條,係以「主管機關」之用語,爰將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以符體例一致。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
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視課程設計或
合作學校之學期制度,調整前項學期起迄時間。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
二、寒假:二十一日(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現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之規定,
    係參照當年度農曆春節時間等因素,逐年核定當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
    公日曆表。而各級學校之學年度行事曆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
    ,且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之當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內涵,訂定當學年度行事曆。
二、因每年農曆春節時間不同,各級學校每隔數年即遇有下學期開學數日
    後,因農曆春節放假而影響各級學校教學及課程安排之連貫性,如一
    百零六學年度寒假起訖日期,即因應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至二月二
    十日為一百零七年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而調整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二
    學期課程,將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至十四日之課程,調整至一百零
    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於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後立
    即補行上課。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暑假、寒假日數分別為六
    十日及二十一日,分款明定暑假寒假起訖日,提供各級學校教學實務
    及課程安排之彈性。
三、有關寒暑假起訖日調整之相關規定另於第八條配合修正。

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
上課。

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學校特殊需要: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
            該主管機關事先報本部同意。
          2.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事先報本部同意。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四條暑假寒假起訖日之彈性做法,酌修序文文字。
二、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及彈性學制需求,皆須調整行事曆,考量大專校
    院係自主安排行事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亦原則尊重學校行事
    曆相關期日之規劃,為簡化行政作業,爰修正第一款明定學校調整暑
    假寒假起訖日之程序為經校內行政會議通過,無須再報本部備查。
三、第二款修正理由,說明如下:
    (一)考量個案學校亦有特殊需求需進行調整,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
          序文增列因應「學校」特殊需要。為使文字簡潔易懂,第二款
          第二目區分之一及之二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二)第二目之一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理
          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之說明。
    (三)為使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於調整假期方式予以規定,係參照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調整假期起
          訖日作法,應經本部同意。為明文其處理依據,使本部主管高
          級中等學校有所依循,爰第二款第二目新增之二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已
無幼稚園之用語,爰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修正幼稚園為教保服務
機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