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
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立法理由〕 查各級學校相關法律之規定,如國民教育法第二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
條、專科學校法第二條、大學法第三條,係以「主管機關」之用語,爰將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以符體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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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
二、寒假:二十一日(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現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之規定,
係參照當年度農曆春節時間等因素,逐年核定當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
公日曆表。而各級學校之學年度行事曆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
,且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之當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內涵,訂定當學年度行事曆。
二、因每年農曆春節時間不同,各級學校每隔數年即遇有下學期開學數日
後,因農曆春節放假而影響各級學校教學及課程安排之連貫性,如一
百零六學年度寒假起訖日期,即因應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至二月二
十日為一百零七年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而調整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二
學期課程,將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至十四日之課程,調整至一百零
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於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後立
即補行上課。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暑假、寒假日數分別為六
十日及二十一日,分款明定暑假寒假起訖日,提供各級學校教學實務
及課程安排之彈性。
三、有關寒暑假起訖日調整之相關規定另於第八條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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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學校特殊需要: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
該主管機關事先報本部同意。
2.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事先報本部同意。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四條暑假寒假起訖日之彈性做法,酌修序文文字。
二、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及彈性學制需求,皆須調整行事曆,考量大專校
院係自主安排行事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亦原則尊重學校行事
曆相關期日之規劃,為簡化行政作業,爰修正第一款明定學校調整暑
假寒假起訖日之程序為經校內行政會議通過,無須再報本部備查。
三、第二款修正理由,說明如下:
(一)考量個案學校亦有特殊需求需進行調整,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
序文增列因應「學校」特殊需要。為使文字簡潔易懂,第二款
第二目區分之一及之二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二)第二目之一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理
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之說明。
(三)為使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於調整假期方式予以規定,係參照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調整假期起
訖日作法,應經本部同意。為明文其處理依據,使本部主管高
級中等學校有所依循,爰第二款第二目新增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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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已
無幼稚園之用語,爰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修正幼稚園為教保服務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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