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17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142201437A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4條、第8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34年10月8日教育部第56959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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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58年11月14日教育部臺(五八)參字第2351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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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6年6月15日教育部臺(六六)參字第1666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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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67年2月25日教育部臺(六七)參字第474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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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71年4月12日教育部臺(七一)參字第1128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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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教育部(77)臺參字第 3260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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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4年8月2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3767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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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教育部臺(八八)參字第88075896號修正發布第8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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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0年8月31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 901233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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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120320C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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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14262C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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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030076053B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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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4年7月17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142201437A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4條、第8條、第9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三十四年十月八日
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
布。因現行規定寒假及暑假之日數分別為二十一日及六十日為限,並明定
其起訖日,惟實務上,因每年農曆春節期日不同,衍生寒假結束開學後,
即遇春節放假,致影響各級學校課程及教學之連貫性。另為完備高級中等
學校調整假期起訖日之規定,使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
校,有明確法規依據,俾利學校依循調整;另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
條規定,修正幼稚園一詞,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各級學校相關法律之規定,係以「主管機關」之用語,爰將「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以符體例一致。(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為利各級學校教學實務及課程彈性安排,避免春節假期影響大學升學
    考試及其他學術事務,修正寒假、暑假之起訖日規定。(修正條文第
    四條)
三、定明大專校院調整假期之程序,由報本部備查,修正為經校內行政會
    議審議通過,並增列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調整假期起訖日期之相關
    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修正「幼稚園」為「教保服務機構」。
    (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
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立法理由〕
查各級學校相關法律之規定,如國民教育法第二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
條、專科學校法第二條、大學法第三條,係以「主管機關」之用語,爰將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以符體例一致。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
二、寒假:二十一日(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現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之規定,
    係參照當年度農曆春節時間等因素,逐年核定當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
    公日曆表。而各級學校之學年度行事曆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
    ,且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之當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內涵,訂定當學年度行事曆。
二、因每年農曆春節時間不同,各級學校每隔數年即遇有下學期開學數日
    後,因農曆春節放假而影響各級學校教學及課程安排之連貫性,如一
    百零六學年度寒假起訖日期,即因應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至二月二
    十日為一百零七年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而調整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二
    學期課程,將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至十四日之課程,調整至一百零
    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於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後立
    即補行上課。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暑假、寒假日數分別為六
    十日及二十一日,分款明定暑假寒假起訖日,提供各級學校教學實務
    及課程安排之彈性。
三、有關寒暑假起訖日調整之相關規定另於第八條配合修正。

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學校特殊需要: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
            該主管機關事先報本部同意。
          2.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事先報本部同意。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四條暑假寒假起訖日之彈性做法,酌修序文文字。
二、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及彈性學制需求,皆須調整行事曆,考量大專校
    院係自主安排行事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亦原則尊重學校行事
    曆相關期日之規劃,為簡化行政作業,爰修正第一款明定學校調整暑
    假寒假起訖日之程序為經校內行政會議通過,無須再報本部備查。
三、第二款修正理由,說明如下:
    (一)考量個案學校亦有特殊需求需進行調整,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
          序文增列因應「學校」特殊需要。為使文字簡潔易懂,第二款
          第二目區分之一及之二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二)第二目之一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理
          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之說明。
    (三)為使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於調整假期方式予以規定,係參照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調整假期起
          訖日作法,應經本部同意。為明文其處理依據,使本部主管高
          級中等學校有所依循,爰第二款第二目新增之二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已
無幼稚園之用語,爰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修正幼稚園為教保服務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