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
、幼兒園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應評估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依
本辦法規定訂定適切之生涯轉銜計畫,並協調社政、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
,提供學生及幼兒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前項生涯轉銜計畫應記載轉銜原因、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輔導重點、轉
銜服務內容、受理轉銜單位及其他特殊記載事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轉銜服務,得依教育階段及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其內
容包括生涯試探、生涯定向、實習職場支持、訓練及職業教育與輔導。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適用對象及適用場所增列幼兒及幼兒園,理由同修正名
    稱說明。
二、依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幼
    兒園(所)、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服務,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爰參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個別化
    教育計畫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及前開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法所稱之生涯轉銜計畫內容。
三、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及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服務群科課程綱要,著重培
    育學生職涯發展所需之核心素養,從群核心素養出發,爰增訂第三項
    ,以提供不同教育階段學生所需轉銜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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