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就讀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另 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用語一致,將第二項所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