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就讀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另
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用語一致,將第二項所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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