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機構: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三、學校: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與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 四、法人及團體:全國性法人及團體。
明定本辦法補助、獎勵之對象 ;另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獎助辦法,由各 級主管機關定之,爰第四款所定法人及團體部分,明定對象為全國性之法 人及團體,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