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
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
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爰訂定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補助、獎勵之對象。(第二條)
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申請補助之方式、經費與額度核給之審查基準及
補助比率規定。(第三條)
四、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申請補助之方式、審查基準
、補助原則及除外情形。(第四條)
五、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申請獎勵之方式及給
予獎勵之規定。(第五條)
六、獎勵之方式。(第六條)
七、獎勵金之運用範圍。(第七條)
八、補助、獎勵之審查事項。(第八條)
九、不予補助或獎勵及應予撤銷或廢止之情形。(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