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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地區,指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島嶼內,有接受國民義 務教育學生設戶籍居住之離島,包括澎湖縣、金門縣(含烏坵鄉)與連 江縣境內島嶼、臺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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