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
算補助之。
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
往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但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
日往返居住離島者,得以該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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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補助辦法,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會同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教育文化應予保障,對該
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
並促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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