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等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專科學校及大學。
二、專責單位:指學校專設或指定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事項之單位。
三、資源教室:指學校專責單位內,專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展
,遴聘第七條規定之輔導人員,所成立之任務編組。
四、專責人員:指在專責單位專責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事項之人員。
〔立法理由〕 一、依據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高等教育階段學校應設置專責單位
、資源教室及專責人員,爰於第三款增列「資源教室」之用詞定義。
原第三款移列第四款,內容未修正。
二、身心障礙學生因其身心特質而具有特殊教育需求,學校以設置專責單
位、資源教室整合教學、輔導及支持服務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
習所需之支持服務及適性調整,確保學生學習權益。其運作分述如下
:
(一)「專責單位」:依現行實務,學校皆已設置或指定一級單位辦
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跨單位協調整合學校行政、教學、輔導
資源。
(二)「資源教室」:為專責單位所成立,進用第七條之輔導人員所
組成之任務編組,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管理者,與第五
條之專責人員合作推動業務、諮詢或透過相關專業人員評估身
心障礙學生之學習需求,並透過學生助理人員提供相關支持服
務,執行「專責單位」基於第四條所定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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